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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原法学院举办第二场娱乐坛“体育赛事节目保护及作品概念史”

发布时间:2024-06-16 07:14:45人气:

  凯原法学院举办第二场娱乐坛“体育赛事节目保护及作品概念史”4月20日,凯原法学院娱乐坛第二场“体育赛事节目保护及作品概念史”在徐汇校区廖凯原法学楼东方会堂举办。本次论坛由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主办,来自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共聚一堂,围绕“体育赛事节目保护及作品概念史”这一主题展开学术分享与研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孔祥俊、中央电视台版权和法律事务室副主任严波、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戎朝、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中心知识产权副总监郭晨辉、上海版权局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处长武幼章、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张陈果、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放、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严洁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凌宗亮、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孙远钊等参加了论坛。论坛由凯原法学院刘永沛老师主持。

  孔祥俊致辞,对各位嘉宾和观众的到来表示欢迎,随后围绕法院判决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制品还是作品认定的不同态度,提出了三点看法:第一,根据产业利益、公众消费、传播手段和经济发展的需求,认定标准是与时俱进的;第二,研究体育赛事节目保护需要从宏观与微观两个维度出发;第三,在法律适用中独创性是判断著作权保护的根本标准,作品和制品的区别应是独创性的有无。

  刘永沛以“新浪与天盈九州”和“央视与暴风公司”两个经典案例引入,围绕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抛出由本次论坛主题延伸出的核心问题,如体育赛事节目的财产权属性等。

  论坛上,严波首先向观众介绍了体育赛事直播产业的发展和利益保障概况,指出未授权盗播体育节目的现象非常严重,且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性质在各个法院的判决中都各不相同,究其原因是判断独创性的标准模糊;其次他从一、二审的判决用词出发对“新浪诉天盈九州”案件进行介绍,并对体育赛事节目的随摄随播性质和独特性保护进行阐述;他以“央视和暴风公司”案为例,阐释了体育赛事节目的个性选择空间、著作权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影视作品的立法趋势,并着重讲述体育赛事直播作为影视作品在现阶段的特点与核心。

  戎朝作为“新浪案”的代理人,为大家详解了在代理“新浪案”时,其团队对体育赛事节目作品定性所做的法理分析。通过对国内外法院的判决分析,体育赛事节目直播及转播权因物权法定不能定位在物权,只能靠认定体育赛事节目是作品对直播权利进行维权;而体育赛事节目直播的专业化发展使其已经具备拥有独创性的可能,体育赛事的直播与电影摄制具有相似性,因而直播与转播的过程是通过画面为观众呈现精彩的赛事创作。此外,针对二审判决对固定性的认定,他认为直播存在设备上的影像存储,视频信号必然是被固定下来的;同时他坚持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最完善的是著作权的保护体系,因此体育赛事直播权这样的无形资产应纳入版权保护之中。

  郭晨辉主要从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现状和体育赛事直播维权的法律困境两个方面进行分享。他首先以2017年中超联赛的监测数据和中超比赛直播平台为例,指出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数量庞大、维权成本高昂以及维权手段略显捉襟见肘等现状;随后对体育赛事直播维权中技术与法律之间联通的难题进行了分析,第一是赛事直播所指向的权利客体的内容、可固定性以及独创性在技术上如何表现,第二是赛事直播所指向的权利本身的内涵、类型在中外法律上如何界定或者可能如何界定;最后站在企业的角度,呼吁体育赛事版权的保护。

  武幼章对“新浪案”进行评析,他指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否构成作品对于本案来说不太重要,因为我国法律是允许网络直播行为的。《著作权法》第45条已明确规定了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权利,一是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的转播权,二是录制权。那么争议点在于能否将其延伸解释到网络上,二审判决认为,广播电视组织权不能阻止他人的网络直播行为,因此被告不构成侵权。

  张陈果从德国法的角度分析“新浪案”,首先提出五个问题,一是体育赛事是否构成类电作品;二是独创性之判断标准;三是如果体育赛事不构成作品,那么是否能作为邻接权进行保护,以及哪一项邻接权;四是何为权利的客体与权利范围;最后是否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接着张陈果逐一用德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回答,在德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与邻接权二分,体育赛事不构成电影作品,它只构成作为广播组织者邻接权的客体,即第95条的联播画面。德国对广播组织权的规定与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一样,针对本案的焦点,即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法律的漏洞。因此张陈果提到后续将有国际立法动议以填补空缺。

  何放作为实务资深律师从实践角度谈“新浪案”,他反复强调弄清权利来源的重要性,要知道原告的权利是法定的、自定的还是约定的。最后何放再次指出原告权利基础的重大作用,即权利来源决定了体育赛事到底作为影视作品保护、类电作品保护,还是录音录像制品保护NG体育

  严洁红与大家分享了她对体育赛事是不是构成作品的看法。她首先介绍美国、英国和德国等国家对体育赛事的保护方式,再讲到中国仍以广播组织者权去保护体育赛事不能适应当今技术带来的突破。严洁红认为,一方面扩大对广播组织者的权利解释,以延伸到互联网全景保护;另一方面应当对体育赛事的制作本身有所突破,以实现将它归类于作品进行保护。

  凌宗亮从四个方面论证了为什么体育赛事节目不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首先必须区分讨论的是体育赛事本身、体育赛事节目,还是电视台、网络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新浪案”中主要涉及的是赛事节目,更多是以赛事节目的制作者为主体。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点,一是领域,只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二是独创性;三是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复制。体育赛事的直播符合第三点,但是并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也无法达到电影作品或者类电影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的高度。

  孙远钊主要围绕《从著作权独创性谈中超联赛直播案》一文进行分享。他提到在文章中引用了88个注释,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国际趋势来看著作权的立法意图,不论是伯尼尔公约,还是英美等各国的法规,都强调了独创性应当是低门槛低标准,旨在通过扩大对著作权法的解释以激励创作者。而“新浪案”二审判决却走向了极端,孙远钊指出不应当先类型化,而应当首先看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对独创性的认定,趋向要符合国际潮流。

  嘉宾分享持续了四个半小时,刘永沛对本次论坛进行了简要总结,对在场的嘉宾再次表示由衷感谢,同时欢迎各位大家继续关注娱乐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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